说法 | 未签订试乘试驾协议出事故 试驾人与车行共同担责

2022-02-26 11:26 编辑:李磊来源:河北法制报

家住省会的曾某想购买一台二手小型轿车,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经营某二手车行的张某。曾某对张某提供的二手车买卖服务非常满意,向张某申请了试驾,张某欣然同意并安排车行工作人员李某陪同试驾,考虑曾某是朋友介绍,且二人谈得很顺利,张某未与曾某签订试乘试驾协议书。

在试驾车辆的过程中,曾某超速行驶且拐弯过急,使正常驾驶小型轿车的宋某为避免两车碰撞,被迫拐入路边花坛,造成其驾驶的轿车、路边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等其他人员无责任。事后,宋某向曾某索要赔偿。曾某认为,自己作为驾驶人应承担一定事故赔偿,但试驾前二手车行未与其签订试乘试驾协议,双方对试驾中发生事故后如何划分责任没有明确约定,所以二手车行作为试驾车辆的所有权人,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事故的发生也与陪同试驾的李某未详细告知涉案二手车性能及试驾路线有关,故二手车行在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该对交通事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张某拒绝赔偿,他表示在试驾过程中,曾某是车辆的实际操控人,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他操作不当,因此曾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于是,曾某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二手车交易中,在没有签订试乘试驾协议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二手车行是否应该与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的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史磊。史律师认为二手车行与曾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责任划分应当综合考量双方所负的责任比重以及引发事故的过错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二手车行系试驾车辆所有人,其基于销售车辆目的向曾某提供试驾试乘服务并安排工作人员陪同试驾,双方实际形成了机动车试驾试乘的法律关系。二手车行应当提供安全的试驾车辆、路线场地并对车辆详细情况予以告知,既要让试驾者对车辆性能有所体验,更要保障试驾过程中的安全。同时,车行工作人员李某作为汽车销售行业专业人员,理应知晓试驾人在操作试驾车辆时存在经验不足、不熟练等安全风险,在陪同试驾过程中,应及时提示、制止曾某超速行驶且拐弯过急的违法驾驶行为,以确保试驾过程安全有序,故其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但是因李某系二手车行的工作人员,在试乘试驾服务过程中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该责任应当由二手车行承担。

关于双方赔偿责任的划分,应当综合考量试驾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负的责任比重以及引发事故的过错程度。本案中,曾某作为试驾车辆的实际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能确保行车安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在无其他法定情形下,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损害的主要赔偿责任,二手车行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史律师也提醒广大群众,在试驾前,应与车辆销售企业依法签订试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需要充分了解试驾车辆的操作性能、注意事项以及试驾路线,做好驾驶准备。试驾过程中,应当听从企业工作人员的提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责任编辑:靳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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